社区矫正作为现代刑事司法审判中常用的一种非拘禁式惩罚履行方法,由于其具有灵活性、可操作性的长处而被广泛的适用。相较于传统的拘禁式惩罚履行方法,社区矫正能够减少拘禁场所的压力,能够便于被履行人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有利于被履行人痛改前非。
现在,我国很多存在的需要适用社区司法矫正的被履行人的数量并不相匹配,专业的司法行政人员数太少,难以做到有用的监管和教育。
同时,由于各区域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对于同一案件或许相同处分的被履行人,所受到的矫正方法和矫正程度却不相同,各个区域的社区矫正标准并没有达到统一。
另外,社区矫正过火强调程序,对于被履行人的报导次数,服务时限都有着严厉的程序规则,过火强调程序和规则,会导致被履行人机械化的完结社区服务,不利于社区矫正真实发挥作用,也不利于被履行人真实的改过自我。
同时,社区矫正中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便是被履行人的监管教育,尽管很多被履行人按期报导,活跃完结社区服务作业,可是他们是否诚心悔改不得而知,如何在社区司法矫正人员不足、经费缺失、作业量大的情况下更好的推进社区矫正作业,是一个值得沉思的问题。